1943年10月美,英,苏在莫斯科召开外长会议,会议结束后于11月1日发表了由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苏联大元帅斯大林联合署名的《莫斯科宣言》,该宣言规定战后将德国战争罪犯及纳粹成员送往其犯罪地,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律进行惩罚。该宣言表明了三国在惩罚轴心国战犯问题上的一致立场。尽管没有规定具体内容,但该宣言对以后的国际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时任美国国务卿赫尔的建议下,三国外长同意由当时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签字,《莫斯科宣言》成为四国宣言。
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之一。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后,于1943年12月1日所发表对日作战概括声明。主要内容包括:中,英,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日本自中国非法获得的所有领土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让朝鲜自由独立。该宣言经美,中,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
又称《波茨坦宣言》,东京审判法律依据之一。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哈利·S。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实际未与会)和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联合发表了这份公告,其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苏联于同年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宣言。日本昭和天皇于8月10日照会中,美,英,苏四国接受波茨坦公告。重庆时间1945年8月15日7时,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同时宣布已接受日本投降,第...
全称《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由美国,英国,法国,前苏联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签订,同日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继续有效。后澳大利亚,比利时,波兰,南斯拉夫等19国加入该协定。协定包括序言,7条正文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
理查德·H。杰克逊,纽伦堡审判的首席检察官,代表美国参加伦敦会议,曾先后提出三份有关审判战争罪犯的报告书。其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份是在1945年6月6日向美国总统杜鲁门提交的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公诉准备工作的报告。此份报告经杜鲁门认可,成为美国官方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成为后来东京审判国际检察局的指导文件。在这份报告中,杰克逊论述了对战争犯罪进行审判的构想。在侵略战争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国际法中,杰克逊尝试寻找反和平罪的法律根据。该报告被认为为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1942年10月7日,英国大法官西蒙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共同声明设立联合国战争犯罪调查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该声明得到了联合国成员的赞同,并在翌年10月20日于伦敦召开的外交团会议中通过该决议,但苏联并未参加。委员会于1944年1月18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同年5月又通过中国提案,在重庆设立远东小委员会,由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的王宠惠担任委员长。委员会的任务是收集和记录证据资料,制作战犯名单,就法律问题进...
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盟军最高统帅部《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之附件被公布(1946年4月26日修订)。宪章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主要法律条文,共五章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法庭的组织和管辖权等内容,确立了以英美法为主的诉讼程序。宪章以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模板起草,同时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情况作了一些变更。宪章体现了对反和平罪这一罪名的重视以及美国对审判的主导局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共同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
1946年1月19日公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不得多于九人。1945年10月18日,美国国务院知会各同盟国将要进行的国际审判的概况和准备情况,并邀请同盟国派法官和检察官各一名参加。1946年2月5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法官韦伯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同时任命其余八名法官。这九名法官各自代表了在日本投降文书上签字的国家。4月2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经过修改,法官的人数为了与远东委员会构成国数目一致,增补了...